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因压力容器使用、管理不当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国家资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2003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3年)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压力容器是指工作压力(PW)≥0.1MPa(不含液体静压力)、内直经(非圆形截面积指最大尺寸)≥0.15M且容积V≥0.025M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实验室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发酵罐、高压反应釜、超高压食品加工装置、气瓶和液氮存储装置等各种设备。
二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容器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四条 实验室必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依据不同压力容器的特点,编制本实验室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主管单位。
第六条 实验室必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必须按相应程序由专业机构或单位实施并检定。
第七条 各实验室除指定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外,还应根据实验室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日常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必须迅速报告学校保卫处、主管单位,并立即启动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处置程序。由主管单位会同保卫处配合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三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细则
第九条 高压气瓶的申购
(一)气瓶采购前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所配气瓶的防爆柜或固定装置必须到位。
(二)使用单位应从具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购买,或到国家认定的具有气瓶充装和租赁资质的经营单位租赁气瓶和充装相应介质。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也不允许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三)氧气、氢气、氩气、液氨和溶解乙炔气瓶供应商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局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高压气瓶的验收
高压气瓶送达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接收,对气瓶进行逐一检漏,清点过数,并将气瓶放置到安全位置。
第十一条 高压气瓶的搬运、存放和充装
(一)所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气瓶只能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
(二)在搬运和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三)搬运充装有气的气瓶时,应用特制的担架或小推车,不允许用手执着开关阀移动。
(四)装车运输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丢、下滑或其它易引起碰击的方法。夏天高压气瓶运输时,运输车应有防晒措施。
(五)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气瓶储存和使用时,应尽可能直立放置,并有可靠的防倾倒、防曝晒措施。应注意防止周边高温、明火、腐蚀性化学物质对高压气瓶的影响,尽可能远离反应装置。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气瓶,要稳妥地放在柜子中上锁,并安排专人负责。受射线照射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高压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七)氧气、溶解乙炔气瓶存放附近区域应设置充足的消防器材和防毒器具,有明显的安全标识。溶解乙炔气瓶不得与氧气瓶、氯气瓶或其他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氧气瓶不得与油料和其他易燃物品同室储存。
第十二条 高压气瓶使用管理
(一)气瓶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气瓶,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意外事故时,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向职能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二)气瓶使用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并定期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使用过程中做好每个气瓶的使用记录。
(三)学生使用气瓶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必须有指导教师现场指导,指导教师有责任把可能发生的危险和应急措施清楚地告诉学生,学生做实验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操作。
(四)气瓶使用单位应对所有气瓶逐只建立档案,落实安全负责人,加强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详细的气瓶管理台账。
(五)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不得对气瓶进行焊接或改造,不得更改气瓶的钢印或颜色标记;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不得自行处理气瓶的残液,气瓶内的介质不得向其他容器充装。
第十三条 高压气瓶使用原则
(一)气瓶必须分类保管在不同位置,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
(二)与气瓶配套使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减压器时要旋紧螺扣,防止泄露。打开关闭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气瓶时应先开开关阀,后开减压阀;不使用时,先关闭开关阀,待放尽余气后再关闭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
(三)使用气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并注意压力表读数。
(四)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和爆炸。溶解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五)可燃性气体和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以上,确难达到时,可采取有效隔离等措施。
(六)使用后的气瓶,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留0.2Mpa~0.3Mpa的(H2应保留2Mpa)残余压力,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第十四条 高压气瓶的处置
气瓶的报废、销毁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报主管单位备案,进行统一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遗弃、报废、销毁。
四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