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资源优势,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促进实验教学课程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教学、科研活动,进一步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面向各类学生的开放工作。
一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1、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全校教学管理各环节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学校统一组织实验室开放工作;各学院、中心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研究本部门实验室开放的方案、办法、措施,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实验室开放成效纳入各学院教学业绩考核内容
3、实验室课外向学生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动手实践能力。
二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
4、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和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以及医学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型等,主要分为非实训型和实训型两大类,采用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方向和条件,联系到相应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指派教师进行指导。以学生科技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定期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包括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学生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结合学生社团或兴趣爱好者协会的活动内容,学生在校内各人文素质教育基地如人体科学馆、模拟法庭、同声传译教室等以及相关实验室,自主进行素质与能力培养。
(5)医学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型实验:由于医学教育的特殊性,实验室可开放技能强化培训项目,提高学生掌握各项临床技能的熟练度,培养实践动手能力。
(6)各开放实验室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教学需要,以全天开放、定时开放、阶段开放等方式实现开放,确保开放实验室的质量和效益。
5、开放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开放实验内容原则上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包括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和软件开发、课件制作、网站建设等;医学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型实验等实训型项目除外。
(2)开放实验是对学生进行课外开放。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完成,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3)开放实验项目由所在学院组织论证申报,经学校审批后可列入开放实验范围。
三 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6、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协调组织,由教务处负责具体实施。学院、中心教学与实验室工作负责人直接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7、学校及学院分别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实验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费、水电费用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不列支其他费用。
8、开放实验专项基金所支持的范围包括: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的指导教师津贴、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人文素质与能力培养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医学操作技能熟练掌握型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补贴与指导教师津贴。
9、开放实验项目经费额度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实验材料与消耗补贴按实验消耗定额核定(原则上每个项目不超过2000元),实验津贴按本办法第17条之规定,由学院、中心核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
10、每学期开学初教务处发布开放实验申报通知,各学院、中心组织教师或学生向实验室主管部门提出本学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经论证审批后公布实施。
11、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各学院、中心须将本学期内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提交总结及开放实施记录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备案,并作为学院教学业绩考核的依据。
四 实验室开放的管理
12、各学院、中心根据教务处正式公布的开放实验项目,准备开放所需的相关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开放实验申请表、开放实验预约卡、开放实验登记本、实验成绩考核表等),制订开放实验实施计划。
13、实验室应建立健全有关开放管理的规章制度;实验室要有安全保障措施及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实验室开放期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4、实验室根据开放项目实施计划安排指导教师和实验设备、耗材;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工作和开放情况的记录;要根据学生提交的实验结果和实验态度等内容及时进行考核;要做好实验成果的总结和有关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15、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须按实验类型、实验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的必须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进行实验;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后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五 鼓励与奖励办法
16、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按奖励学分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每个非实训型开放实验计选修课学分0.5分,实训型开放实验不计分,累计最多不超过3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并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如论文、专利等)的学生,经两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经实验教学工作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后,作为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17、鼓励和支持实验教师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实验工作。指导教师工作量按照本科生实验教学工作量两倍以上从优计算和发放指导教师津贴。
18、鼓励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学生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开放实验项目,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被认定为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
19、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有条件实施全面开放的实验室,可试行早八点至晚九点的“全天开放”、值班运行的管理模式。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开放建设。
2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