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废)物质,是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易爆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等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危害的所有废弃物。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验室产生的各种废弃物。
二 职责
第三条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由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
第五条学院(部门)负责监督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搬运和管理。
第六条教务处、科技处、科研实验中心牵头联系清运单位并委托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采购程序确定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置单位,落实处置费用。
三收集、存放与处置
第七条 对三废(废气、废液、固废)处理的一般规定
(1)废气: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主要是指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等场所产出的各类废弃化学溶液。一般可分为:① 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② 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直接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容器的材质须与废弃物不互相反应;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等危害;容器须完好无损,封口严紧,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泄漏、遗失;每个容器上都须粘贴明显的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等;凡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都必须留有适量的空间,不能超过容量的90%,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解剖实验室产生的大量福尔马林(甲醛)废液另行专项处理。
(3)固废: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固废,须放入专门的收集箱中确保密闭,并贴上标签,注明废弃物的名称、重(数)量等,比如医疗垃圾需锐器盒、黄色垃圾袋,过期药剂可原装试剂瓶包装等;收集箱一般需要加装填充物,防止搬运过程中发生危险;盛装过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动物尸体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收集处置,解剖尸体废渣由基础医学院委托火葬场焚化处置。
(4)可能造成生物安全隐患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高压灭菌等无害化处理。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八条各实验室应根据第7条要求制定本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的操作流程,对本实验室产生的废弃物要做到科学收集,安全贮存,科学处置,绝不允许随意丢弃和乱堆乱放,严禁将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第九条各实验室必须配置符合标准的废弃物存放设施(箱、桶、袋),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分类贮存”的原则,对各类不同的实验废弃物进行分门别类包装和按类临时存放,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存放地点在实验室内,要做到安全、牢固、远离火源、水源。
第十条 各学院(部门)应定期将实验废弃物移交给具备资质的定点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技处、科研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