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按国家标准GB13690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分为八类:a.爆炸品;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易燃液体;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有毒品;g.放射性物品;h.腐蚀品。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附录。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医科大学内所有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个人和部门。
二 采购、运输管理
第五条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流程,报学校有关部门统一购买;个人不得购买农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和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第二类)和易爆炸品申购流程:
1.使用单位(部门)提出申请;
2.在学校国资处网页上下载《温州医科大学实验危险品申请单》;
3.按《申请单》栏目逐级审批,购买危险化学品需按规定流程报当地辖区公安机关审批。
4.《申请单》一式四份:申请单位、主管单位、国资处、公安机关各存一份备案;
5.使用单位(部门)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制。
第六条 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尽量实行一次申报,分次分批送货的方式,以减少库存量。
三 存储管理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专用保险柜内,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 剧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门锁的“五双”制度;进出仓库的危险化学品要精确计量和记载,并实施24小时电子监控,其中剧毒品保管仓库监控还要与公安110联网。
第十条 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保管制度、采用必要的设施和保安措施,防止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发生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有关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仓库内温度要控制在300C以下,通风良好。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十八条 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储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危险化学品一学期用量,使用人领用量在安全措施具备的前提下一般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四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单位必须坚持日查制度,建立剧毒化学品的品名、储存量、流向、用途的登记制度,登记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条 剧毒化学品不得转借外部门,更不得转借给私人。确因学校内部实验室、科研需要调剂时,必须先报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易爆、剧毒化学品带到与实验、科研、生产无关的公共场所。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二条 气体钢瓶不符合安全的一律不准使用。对已使用的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拆卸、修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实验、生产中采用易燃、易爆,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规范操作,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部门和个人必须自觉的接受和协助学校和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五 废弃物处置与排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应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尽量回收利用。直接向外排放的废弃物,其有害物质浓度必须低于安全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废弃物或过期失效的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分类收集暂存,并根据学校安排定期将实验废弃物移交给有资质的定点处置单位处置。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应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六 领导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凡是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属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
七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
(1)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2)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