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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预案(修订)

时间:2024-07-05 浏览: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教学实验室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持正常教学与生活秩序,防止和处置突发事件,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对因教学实验室而引发的灾害性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措施,做好事故发生后补救和善后工作,确保教学实验室在发生事故后,能科学有效地实施处置,切实有效降低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危害。

第三条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温州医科大学教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 各学院(中心)应高度重视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做好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

二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教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实行逐级管理,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对突发安全事故反应迅速,科学处置。

第六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对全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各学院(中心)成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学院(中心)教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学院(中心)分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任学院(中心)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每位实验室管理人员各司其职的管理模式。实验室的全体人员都是事故处置的责任人。

三 教学实验室安全事故预防与预警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要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实验教学中心主任要加强实验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故,首先要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在实践中经常演练和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对实验室安全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对传染性病原微生物样本,加热设备,压力容器,气体钢瓶,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剧毒、易制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制度,发现遗失、不当存放,立即处置。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及时发出书面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教学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

第十二条 实验过程中,注意监控实验室内的状况,包括仪器主机、附件,特别是气体贮存容器及其主要连接件(管路、阀门等)是否正常;水、电、气状态是否正常;实验室内有无异常气味、响声;(非正常)火苗、火花;空气中有无不明烟雾,地面上有无不明液体、固体等。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检查由实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包括对仪器设备电气性能的评估;对装载易燃气体钢瓶或其他容器的安全检测;对化学试剂存放使用的安全性检查;对实验室水、电、气运行状况的检查等。

四 教学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组织抢险、救治伤员,以免造成人员的严重伤害和财产重大损失,在自救的同时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经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的安全事故,要立即通知学院主管领导,由学院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协调。学院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已造成人员伤亡,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请求协同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领导应当尽快赶到现场,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学校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查清事故原因,判明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或放射源被盗、丢失等情况时,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各学院主管领导和学校保卫处及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 应急电话: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茶山校区86699110、学院路校区86363110、滨海校区63366110。后勤发展处24小时水电维修电话:茶山校区86689843,学院路校区88832273,保健科86689952。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86699233。

五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中心)应当根据各自学科的专业特点,负责制定相应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全体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高度的安全意识,熟知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预案内容并能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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